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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YIMAOBAG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0-24 08:43

争议商标

注册号65911962

类别:18

指定使用:斜挎包,单肩包,小背包,邮差包,腰包,背包(帆布背包),登山背包,学生用背包,书包,背包

引证商标1

  号:第35676553

 别:第18

指定商品:书包,背包,行李箱,运动包,包,单肩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西晋藏高粱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在第33类分别注册了第1023533223714799“晋藏”商标,是“晋藏”系列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山西君悦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47180535争议商标晋藏玉”完整包含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已注册系列引证商标晋藏”,二者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系列引证商标晋藏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同一地域,且与申请人同行业,都从事酒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被申请人在后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的“晋藏玉”该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局依法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贵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676553号“亿猫Y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著作权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申请人的“YIMAOBAG”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1/3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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