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基本信息
被异议商标:朗迪艾维万
类 别:第32类
注 册 号:第69987637号
指定商品:3201啤酒;3202乳清饮料;3202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果昔;3202植物饮料;3202碳酸水;3202豆类饮料;3203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3203饮料用麦芽糖浆二、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朗迪艾维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碳酸水;果昔;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饮料用麦芽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04865号“朗迪士乐”、第63732092号“朗迪贝贝”、第63732533号“朗迪蕴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87637号朗迪艾维万”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协助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论证知名度的使用证据,证实“朗迪”的商标知名度;
其次,我司引证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通过比对分析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性,使用度,产品近似性从而认定该商标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
从文字构成上对比:被异议商标“朗迪艾维万”中的首要识别文字“朗迪”字与系列引证商标“朗迪士乐”“朗迪贝贝”“朗迪蕴乐”“朗迪敬乐”“朗迪尊乐”“朗迪丽乐”以及“朗迪”的首要识别文字内容“朗迪”完全相同,而被异议商标中的“艾维万”实际是英文单词“everyone”的音译,代表“每个人”。该被异议商标整体“朗迪艾维万”意思就是朗迪钙产品是每个人都需要的,这与异议人围绕自主驰名商标“朗迪”打造的朗迪的系列商标即“朗迪贝贝”等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呼叫以及字形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从文化背景上来分析,被异议商标“朗迪艾维万”与系列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文化背景。
异议人打造的“朗迪”商标是使用在钙营养补充品上的知名品牌,产品深受相关公众青睐,畅销全国市场,属于在先打造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显著性较高品牌。被异议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述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朗迪”系列商标品牌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
系列“朗迪”品牌是异议人自主打造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品牌,本案被异议商标“朗迪艾维万”是以文字内容为核心识别内容的商标,核心识别文字“朗迪艾维万”与引证的商标中的“朗迪”关键词相同,商标整体呼叫相同或者相近,字形相近,整体含义并无明显的区别,二者同时出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的混淆误认,依法应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三,在商标维权案例中,应多角度,多方面搜集证据,分析商标的危害性,从而帮助申请人有效维护商标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