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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1714032号“TJSW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9-30 09:48

申请商标:

 别: 04

  号:71714032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714032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北天基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052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TJSWNY及图”商标在第04类上注册申请,20231017日,收到发文号TMZC71714032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4类:“工业用蜡,沉积灰尘用合成物,生物质燃料,蜡烛,电能”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燃料油,工业用油,柴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061661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71714032号申请商标“TJSWNY及图”指定“工业用蜡,沉积灰尘用合成物,生物质燃料,蜡烛,电能;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燃料油,工业用油,柴油”全部商品在第04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TJSWNY及图”是申请人围绕企业名称天基生物能源”的拼音TIANJISHENGWUNENGYUAN打造的自主品牌,具备显著性,与第20616610号引证商标图形的主要识别内容,整体可区分,二者之间并不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从整体上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从整体上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品牌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④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呼叫内容,与仅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之间可区分并不近似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自主商标品牌,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14032号“TJSW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16610号 图形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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