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04类
申 请 号:第7171403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714032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北天基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TJSWNY及图”商标在第04类上注册申请,2023年10月17日,收到发文号TMZC71714032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4类:“工业用蜡,沉积灰尘用合成物,生物质燃料,蜡烛,电能”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类:“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燃料油,工业用油,柴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061661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71714032号申请商标“TJSWNY及图”指定“工业用蜡,沉积灰尘用合成物,生物质燃料,蜡烛,电能;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燃料油,工业用油,柴油”全部商品在第04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TJSWNY及图”是申请人围绕企业的名称“天基生物能源”的拼音TIANJISHENGWUNENGYUAN打造的自主品牌,具备显著性,与第20616610号引证商标“图形”的主要识别内容,整体可区分,二者之间并不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①从整体上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②从整体上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并不近似;
③品牌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④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呼叫内容,与仅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之间可区分,并不近似;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自主商标品牌,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14032号“TJSW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16610号 图形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