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73713359号
申请人沂水县刘家店子生姜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峙山密水ZHI SHAN MI SHUI及图形”商标在第30类上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7日,收到商标局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恳请商标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予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峙山密水ZHISHANMISHUI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核心“峙山密水”即指峙山和密水,图形展现的是蜿蜒河流及连绵的青山、飞鸟等形象,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峙山密水ZHISHANMISHUI及图”与第24019938号“图形”商标、第17435297号“蒙九峰及图”商标、第47401289号“立中农场LIZHONG FARM及图”商标以及第15734540号“柘林山泉ZHE LIN SHAN QUAN及图”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商标文字要素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在构图、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四个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3.商标局审查时依据审查标准不统一,仅因为“山水”图形要素判定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近似,忽略了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也忽略了图形整体的差异性。恳请商标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准予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驳回复审并不是一件商标的终点,只是一个开始。图形商标在审查中因审查员主观审查意见较强,所以驳回率相对文字商标来说会高一些,但图文商标整体具有辨识度且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因此可以继续考虑做驳回复审来争取商标。但建议这种专业的案件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