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2类
申 请 号:第7116861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1168616BFBH01
申请人泰新鲜(深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一鹿领鲜”商标在第32类上的注册。2023年08月04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1168616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在第32类:“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水(饮料),汽水,椰子汁,豆类饮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8693903号、第30838295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经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第28693903号“一度领鲜”商标和第30838295号“一度领鲜 更鲜一度 味 生活”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武汉一度领鲜食品有限公司并未对两个引证商标在核定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已经被依法于2023年04月16日依法针对引证的第28693903号“一度领鲜”商标和第30838295号“一度领鲜 更鲜一度 味 生活”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如果有想争取的商标,在先障碍商标如果满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撤销+新申请+驳回复审的程序,把商标注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