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号:第7209374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093744BHTZ01
指定使用:4301咖啡馆;4301备办宴席;4301快餐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自助餐馆;4301茶馆;4301酒吧服务;4301餐厅;4301餐馆;4301饭店
申请人北京市唐苑餐饮管理中心于2023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43类上提交了申请商标“兰花花”的注册申请。2022年08月25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209374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6901501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早在2001年已在先在第42类“4201咖啡馆4201备办宴席4201快餐馆4201自助餐馆4201茶馆4201酒吧4201餐馆4201鸡尾酒会服务”服务上注册第1968613号“兰花花”商标。申请商标“兰花花”是申请人根据时代发展需求,在已注册“兰花花”商标基础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品牌,有使用事实和注册使用的基础,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申请在先的第46901501号“兰花”商标文字构成内容和文字构成数量不同,商标主要识别内容、含义和整体呼叫不同,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3、贵局在申请人持有已注册第42类“4201咖啡馆4201备办宴席4201快餐馆4201自助餐馆4201茶馆4201酒吧4201餐馆4201鸡尾酒会服务”服务上注册第1968613号“兰花花”商标的基础上如果核准引证申请在先的第46901501号“兰花”商标注册,那么说明贵局并不认为“兰花花”与“兰花”商标近似。如果引证申请在先的“兰花花”商标驳回注册了,那么该商标也就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4、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如果有想争取的商标,在先障碍商标如果满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撤销+新申请+驳回复审的程序,把商标注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