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申请人名称:玄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类别:第30类
指定服务: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薄荷茶,调味茶,花茶,袋泡茶,英式红茶,草本茶,红茶,茶(大红袍)
评审请求
申请人玄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红富贵”商标在第41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薄荷茶,调味茶,花茶,袋泡茶,英式红茶,草本茶,红茶,茶(大红袍)”产品项上。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盐城市大丰区红花富贵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在类似产品项上已注册的第28780990号“红花富贵”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经查询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盐城市大丰区红花富贵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在类似产品项上已注册的第28780990号“红花富贵”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针对“红花富贵”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延缓审查,等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红花富贵”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二、案例评析
就本案评审而言,通过“撤销三连续未使用”程序成功撤销障碍商标为本案成功的关键点。商标核准注册注册之后即获得10年的专用期,10年届满前可续展,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这期间商标权人可以垄断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未经过其许可其他人均不能使用该商标。似乎只要一直续展就可以一直独占禁止他人使用了,殊不知商标存在的意义是鼓励大家去使用,而不是申请下来之后束之高阁占用公共资源。商标的作用在于建立产品或服务与产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是商誉累积的表现,在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标志来源的功能,也就没有必要给予保护,大量注册但不实际使用的商标会侵占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