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新疆塔城市塔小花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环城路窝依加依劳场部(老电视台对面)
申请商标:
类别: 第35类
申请号: 第7214669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146693BHTZ01
指定使用: 3501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3504人力资源管理;3507会计;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申请人新疆塔城市塔小花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2146693号“塔小花”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8月29日收到发文TMZC7214669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0316656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2146693号申请商标“塔小花”指定“3501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3504人力资源管理;3507会计;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第20316656号
商标在核定服务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该企业也由塔城市盈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德通商贸有限公司,但是名下注册商标并未进行变更,进一步证明其闲置中,该引证商标长期闲置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06月14日,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的第20316656号“塔小花”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权利状态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塔小花”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3501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3504人力资源管理;3507会计;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复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