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湖北三峡银岭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00号
申请商标:
类别:第09类
申请号:第63761880号
指定使用:测量仪器,计算机操作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操作程序,计数器,仓库管理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程序。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北三峡银岭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三峡银岭冷链EINNING及图”商标在第0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2年7月21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TMZC6376188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944906号“银岭”商标近似。(见第1424/14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头等尝网络餐饮管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440739 号“E-DINNING”商标近似。(见第1564/1576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63761880号“三峡银岭冷链EINNING及图”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9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944906号“银岭”商标在核定的计算机等商品上并未进行使用,是长期闲置的商标资源。该引证商标的长期闲置不使用,已构成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已经被本案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在复审中,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已出撤销结果,撤销决定如下:

故申请人认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12944906号“银岭”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已经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附:《暂缓审查审理申请书》;
法律依据
二,申请商标“三峡银岭冷链EINNING及图”的品牌概念明确,是以文字“三峡银岭冷链”为核心识别的商标,与引证以英文为核心的第21440739 号“E-DINNIN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中识别文字“三峡银岭冷链”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以一般公众常识认知能力为判断的标准,二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三峡银岭冷链EINNING及图”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对比如下:


笔者认为
一般而言,对比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应当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出发,既要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也要对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如果整体给人印象相近,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后亦相近,那判定为近似商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对局部要素或者是非核心要素比较,完全忽略商标的整体对比的区别性,或者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区别性,仅凭局部的非核心要素内容判定商标间近似,则不符合商标审查与审理的标准,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亦不公平!另外引证商标也要看是否可以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搭配程序将障碍清除掉,本案中就是采用了撤三的方式清除掉了一件引证商标,所以最终成功拿到了商标权。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