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5类
申请号: 第6901684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9016842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黑龙江鹅香久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69016842号“鹅香久”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05月23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69016842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片制作,广告策划,饭店行政管理,饭店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王世海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822778号“鹅香久渔头庄”商标近似。(见第1511/152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王世海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822778号
引证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26日依法对该引证商标“鹅香久渔头庄”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针对引证的“鹅香久渔头庄”商标提出撤销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撤销评审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进行评审,等待针对引证商标“鹅香久渔头庄”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鹅香久渔头庄”的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鹅香久”指定“广告片制作,广告策划,户外广告,饭店商业管理,饭店行政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全部服务在第35类的注册。
裁定结果:

总结:商标被驳回我们要积极应对,通过撤三等程序,还是可以把商标注册下来的。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