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19类
申请号: 第6719033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719033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大地云天”商标在第19类的注册申请。2023年02月03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67190336BHTZ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19类:“修路用黏合材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建筑用熟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闫文文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549727号“大地云天”商标近似。(见第1606/167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徐浩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516591号“大地蓝天”商标近似。(见第1608/162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地中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902215号“大地中天”商标近似。(见第1481/149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内蒙古金达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67190336号“大地云天”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1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贵局引证第26549727号“大地云天”商标、第25516591号“大地蓝天”商标以及第15902215号“大地中天”商标都是长期闲置未使用的商标,因上述三个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浪费了闲置的商标资源,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已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09月14日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针对引证第26549727号“大地云天”商标、第25516591号“大地蓝天”商标以及第15902215号“大地中天”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审查中,三个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三个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大地云天”指定全部商品“建筑用木材,石膏板,混凝土建筑构件,修路用黏合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石膏(建筑材料),建筑用熟石膏,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在第19类上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大地云天”与引证的第25516591号“大地蓝天”商标以及第15902215号“大地中天”商标中的部分文字不同,其中从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可知,“云天”是指天空中有云,是指天空和云两个对象。而引证商标“大地蓝天”中“蓝天”则刚好与“云天”的意思相反,有云就不可能看到完整的蓝天,而蓝天一般是指天上没有云时的天空状态,所以二者的含义存在本质的区别,并不近似;
而引证商标“大地中天”中“中天”即“中立弘德,天人合一”,一般而言是指中正独立,不偏不倚,一般而言是一种修养标准,与“大地云天”中的“云天”所指的天空、云在含义上毫无关联,并不近似。
故结合以上常识,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25516591号“大地蓝天”商标以及第15902215号“大地中天”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总结:商标被驳回我们要积极应对,通过撤三等程序,还是可以把商标注册下来的。术业有专攻,相信我们,选择金信诚,为您的品牌充分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