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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55618053号“精朗迪”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8-06 11:56

一、商标基本信息

争议商标:

 别: 03类

  号: 55618053号

指定使用:洗衣剂,去污剂,鞋油,研磨剂,香精油,唇膏,牙膏,熏日用织品用香囊

二、基本案情

2021年被申请人广州云丹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第55618053号精朗迪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21-11-21核准注册。申请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发现后于2022年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在申请及质证环节,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朗迪”商标的使用证据及知名度证据,可充分证明朗迪商标在“钙”商标已具有影响力。且该商标与申请人在第5类注册的精朗迪商标名称为完全一致。另,我司还查实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不二家”“杨协成”“七星茶”等商标近百个且不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有囤积和抢注他人商标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商标局裁定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朗迪”商标在补钙产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不二家”、“威露士”、“杨协成”、“佳得乐”、“鹰金钱”、“精斧头”、“珍宝舫”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协助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论证知名度的使用证据,证实“朗迪”的商标知名度;

其次,我司通过大量数据调查,证实被申请人名下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除了申请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包括“不二家”“楚留香”“火陈堂”“威虎山”“威露士”“晚梅香粘”“小不二家的日文”“杨协成”“珍宝舫”“豉翘清”“七星茶”“小不二家”“德制工艺”“法造技术”等商标近百个。

综上,我司通过数据分析辅助结合使用证据,在质证环节充分再次重点强调了对方的不正当注册行为,从而无效宣告成功该注册商标。该案件可以提示我们,商标被恶意侵权抢注或滥注于其他商品上要积极行使《商标法》赋予我们的维权手段。通过积极取证调查,从而打击他人恶意搭乘便风车行为,避免被他人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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