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19类
申请号: 第70214077号
申请人龙裔(黄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03 月 1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 及图”商标在第 19 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3 年 06 月 16 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 已注册的第 39543541 号“龙天下系 LONG XI TIAN XIA”商标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厦门会展金泓信展览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 的第 6545505 号“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 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 70214077 号“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 YI GROUP 及图”商标指定商品在第 19 类上注册。
理由如下:
申请商标“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 及图”的识别核心明确,便于识别,与引证的第 39543541 号“龙天下系 LONG XI TIAN XIA”商 标、第 6545505 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的识别文
字“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内容呼叫、含义都明确,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 及图”以文字“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为核心识别内容的商标,与第 39543541 号“龙天下系龙天下系 LONG XI TIAN XIA”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1”)、第 6545505 号“图 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2”)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结构外观上存 在明显区别,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通过对比可看到:申请商标“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 及图”与引证商标 1“龙天下系及图形”、引证商标 2“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不 同。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多样化,包括图形、中文两种要素,而引证商标 1 是以“龙天下系”文字为核心的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 2“图形”则是纯 图形化的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以 及图形的构图、外观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个引证商标未 构成近似商标。
详细对比分析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1 并不近似;
1 是,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1
的主要识 别内容不同,识别上可区分,并不近似;
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区分不同商标的重中之重。不同的商标中的主要识别内容应当是明显区分的,本案的申请商标其主要识 别内容是文字内容“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图形是辅助性要素,起到装饰性作用。与之相比引证商标1的主要识别内容则是文字“龙天下系”,图形也是其的装饰性要素,该引证商标1
的主要识别 内容“龙天下系”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黄山龙裔龙裔集团LONGYIGROUP”在识别上、含义、呼叫方面给人的印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内容,以公众的一般常识认知能力,从一般认知的角度完全可将二者区分开来,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是,二者识别内容的呼叫不同,并不近似;申请商标
主要识别内容“黄山龙裔龙裔集团LONG YIGROUP”整体呼叫是:huangshanlongyilongyijituanLONGYIGROUP;而引证商标1主要识别内容“龙天下系”的整体呼叫是:LONG TIANXIAXI。该引证商标1
的文字要素在整体呼叫上与申请商标的识别文 字在整体呼叫上可区分,商标给人第一反应会因为文字内容的不同而显著区分,使用中也就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3是,二者在含义上风马牛不相及,并不近似;申请商标
的主要识别内容“黄山龙裔龙裔集团LONGYIGROUP”与引证商标1主要识别内容“龙天下系”是两个 在含义、整体呼叫上完全毫无关联的商标。从公众的一般常识认知角度可知,“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中文字内容“黄山龙裔”明确了集团所在地是 在黄山,龙裔即龙的传人。龙的传人,这是中华儿女的骄傲。黄山龙裔龙 裔集团表明了是在黄山的龙裔集团。
而引证商标 1
的文字内容“龙天下系”的识别内容可以理解为是“龙 系天下”,与申请商标“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的含义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的内容,二者含义上可区分,并不近似。4 是,二者图形形象差异明显,且整体外观可区分,并不近似;
从整体外观上对比,二者可区分。申请商标
的整体外观呈左右结构,左边是 logo,一 个绘有中国龙形象的圆形 logo,后面是文字“龙裔集团”和英文“LONG YI GROUP”,logo 在左边,文字和英文在右边。相比而言,引证商标 1
的图形 是一条蟠龙形象,与申请商标图形在圆形背景中的龙形象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从着色上对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是土黄色,这也符合华夏人的黄 色皮肤特征,中间是龙形象。文字是黑色;引证商标 1
图形是朱红色,二 者的图形部分在色彩方面的差异极为鲜明,并不近似。
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也差异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
的文字是大小一致的方块字,为宋体字,特点是文字排列紧凑,棱角分明;而引证商标 1
文字大小不一,高度错落,参差不齐,文字风格是手写体,与申请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形成鲜明的差异,并不近似。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2 之间亦不近似;
1 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2
的构成要素不同,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 及图形”与引证商标 2“图形”的整体构成要素不同。其中,申请商标的图文组合 商标包括了图形与中文、英文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 2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给人整体品牌印象是图文组合的商标,引证商标 2 为图形化的标识,看上去的第一视觉印象只是一个石刻的 龙形图案,与申请商标整体给人的品牌印象不同,二者之间不会造成消费 者混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图文组合商标与纯图形商标的整体外观效果不同,申请商标是在图形的下面标注有醒目的中英双语,与图形共同代表了申请商标品牌,而引证 商标 2 是纯图形商标,与申请商标相比,引证商标 2 是通过图形化表现标 识,一个石刻的龙图腾形象。与申请商标整体给人视觉外观效果不同,申 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 2
并不近似。
2 是,申请商标“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 2 的在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 2 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
中包含可供识读文字“黄山龙裔 龙裔集 团 LONGYIGROUP”,图形表现的是一条中国龙形象,以土黄色圆形为背景 并用白色线圈规范圆的内部,边缘书写文字内容,商标文字元素“黄山龙 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具有独一无二的呼叫、含义。而引证商标2仅有图形自身,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即其图形内容本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2 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不同商标给人品牌印 象亦不同。申请商标给人品牌核心识别部分是“ 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该部分是通过文字的呼叫、含义理解来识别的,而引证商 标 2
是纯图形商标,在识别过程中只通过对纯图形的观察来识别记忆,这 与以文字“黄山龙裔 龙裔集团 LONGYIGROUP”为核心识别内容的申请商标 差异明显,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整体识别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 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26日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43541号“龙天下系LONG XI TIAN XIA及图”商标、6545505号图形商标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