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李仙香是在第35类服务上已注册第41060117号“鑫大富”商标和第41049726号“舟大富”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吉林大富豪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并初审公告在1842期上的第64199009号“大富”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的“鑫大富”“舟大富”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都包含“大富”文字内容,已构成近似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目的、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具有攀附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已注册第41060117号“鑫大富”商标和第41049726号“舟大富”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大富”与异议人已注册的第41060117号“鑫大富”商标和第41049726号“舟大富”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以及字形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目的、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4、系列商标经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是为了搭系列引证商标的“便车”,具有攀附故意,通过攀附系列引证商标的品牌声誉为自己增加交易机会,实现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意图通过欺骗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造成消费者在误认误购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被异议人攀附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恳请贵局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三、异议裁定

总结:商标异议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商标权利的方式,在发现有近似商标申请时,如果在公告期内,作为在先权利人应积极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商标权益,同时专业的案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