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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7298842号“陈大福CDF”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22 15:09

申请商标:

类别: 43类

申请号: 6729884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7298842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于2022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第67298842号“陈大福CDF”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03月27日,收到发文TMZC67298842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陈绍安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380650号“陈大福斋”商标近似。(见第1580/159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香橼(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661472号“DF DAIRY FAIRY”商标近似。(见第1472/1484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陈绍安在“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380650号“陈大福斋”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商标局官网---该引证商标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等待针对引证商标“陈大福斋”依法提出的撤销复审的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陈大福CDF”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二、申请商标“陈大福CDF”与引证的第14661472号“DF DAIRY FAIRY”商标(以下依次简称“引证商标2”)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2

    

  

通过列表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陈大福CDF”与引证商标2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并不近似;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但商标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结合以上标准,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以一般认知为判断标准,二者尚可区分,并不近似;

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即公众识别商标中优先识别记忆的内容,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是文字“陈大福”,商标图形或者字母CDF则是辅助要素或者装饰性要素,并非识别核心。公众识别申请商标记忆的品牌印象是“陈大福”品牌。

而识别引证商标2时,识别记忆的主要内容是“Dairy Fairy”,字母“DF”仅为装饰性要素,该字母内容是引证商标中英文的首字母组合,仅为DF,与申请商标的“CDF”不同,且商标主要识别内容可区分,公众识别申请商标记忆的内容是陈大福CDF整体,而非“DF”,因此与引证商标2之间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两商标的含义无任何关联,并不近似。

对于申请商标来说,识别认知的品牌核心是“陈大福”,记忆印象也就是陈大福品牌。姓氏陈与大福大贵等美好的品牌理念。

相比而言,引证商标2的识别内容是“Dairy Fairy”,该内容译为冰雪精灵,冰雪精灵令人联想到的内容多与冰天雪地、有灵性的雪中精灵的形象,这与申请商标“陈大福”的含义毫无关联,并不近似。

再次,商标呼叫可区分,亦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识别呼叫内容包括中文,还包括字母,整体呼叫是“陈大福CDF”内容,整体呼叫是:chen da fu C D F。

相比而言,引证商标2的识别内容“Dairy Fairy”的整体呼叫是[ˈdeəri ˈfeəri],该引证商标2的主要识别内容是英文,读音也是英文发音,英语与汉语的读音发音存在质的区别,两商标在识别呼叫上区别明显,并不近似。

最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的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对比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整体外观差异较为明显。

从外观上比对,申请商标中尤为醒目的是其中的字母C在艺术表现上接近于完整的圆环,在DF紧凑的衔接在一起后,直接从C的右侧开口处嵌入到内部,像一把横置的钥匙形象一样,在右下角标注文字“陈大福”内容;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2中的图形与后面的英文相互独立。前面的DF图形与申请商标中的“CDF”要素在整体外观、着色上差异,且引证商标2图形后面的是英文,与申请商标中的中文在外观上差异,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2的图形为蓝色,字母一红一,与黑色的申请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另外,引证商标2中的英文也是红色,这与申请商标的黑色文字在外观风格上也不同,二者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

结合以上对比分析,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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