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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0870271号“陈大福”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16 08:19

申请商标:

类别: 第44类

申请号: 第6087027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0870271BFBH01

评审请求

申请人温岭市太平陈大福珠宝楼于2021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第60870271号“陈大福CHEN DA FU”商标注册申请。2022年02月17日,收到发文TMZC60870271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饲养服务,园艺,配眼镜,卫生设备出租,理发店,医院”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4类:“疗养院”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陈绍安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3380650号“陈大福斋”商标近似。(见第1580/1592期《商标公告》)

基本案情

贵局引证陈绍安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380650号商标在核定“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商品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长期闲置未使用商标。该闲置未使用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已在2022年02月17日被依法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标局官网---该引证商标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中: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等待针对引证商标“陈大福斋”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陈大福CHEN DA FU”指定全部服务项医疗诊所服务,饮食营养指导,动物饲养服务,配眼镜,理发店,疗养院,美容院,园艺,卫生设备出租,医院”在第44类上注册。

附:《暂缓审查审理申请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商标法》第35条第4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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