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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2150240号“鑫塔”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7-09 09:56

申请商标:

类别: 07类

申请号: 7215024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150240BFBH01

指定使用:0702挤奶机;0702蛋鸡笼养设备;0729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0733装载机;0734升降设备;0734带式输送机;0734装卸设备;0734运输机(机器);0742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0748紧急发电机

申请人新疆塔城市鑫塔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2150240号“鑫塔XT”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8月29日收到发文TMZC72150240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申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2150240号申请商标“鑫塔XT”指定使用“挤奶机;蛋鸡笼养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装载机;升降设备;带式输送机;装卸设备;运输机(机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紧急发电机”商品在第07类上注册。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第658419号“鑫塔XT及图形”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已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06月15日,被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第658419号“鑫塔XT及图形”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权利状态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挤奶机;蛋鸡笼养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装载机;升降设备;带式输送机;装卸设备;运输机(机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紧急发电机”商品在第07类上注册。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第658419号“鑫塔XT及图形”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鑫塔XT”指定使用“挤奶机;蛋鸡笼养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装载机;升降设备;带式输送机;装卸设备;运输机(机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紧急发电机”商品在第07类上注册。最终驳回商标复审成功。

驳回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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