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3类
申 请 号: 第68114391号
申请人名称:青岛海流烧酒厂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8114391BHTZ01
指定使用:梅酒,米酒,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朗姆酒,黄酒
申请人青岛海流烧酒厂于2022年1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机场路”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23年2月10日收到发文TMZC6811439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烟台伍壹叁玖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0074894号“机场路”商标近似。
申请人作为飞机场系列商标品牌的打造者,对该驳回决定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是“飞机场”商标和“机场情”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对“飞机场”系列商标一直在有序的经营使用中,经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引证的烟台伍壹叁玖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0074894号“机场路”商标是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飞机场”商标、“机场情”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攀附异议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07月13日依法对第60074894号“机场路”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在申请商标提交复审的时候,引证的“机场路”商标还在无效宣称程序中,遂申请人提交了《延缓审查审理申请书》,恳请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机场路”提出无效宣告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
引证商标“机场路”的无效宣告申请,经商评委审查,于2023年8月20日,下发无效宣告裁定,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商标第68114391号“机场路”的驳回复审申请,也于2024年2月29日下发驳回复审裁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0074894号“机场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 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