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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紫云清水+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3-12 09:00

申请商标: 

   别:第30类

号:第6485862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4858622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湘渌源(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紫云清水食品ZIYUNQINGSHUI及图”商标在第30类上注册。2022年8月9日,收到发文TMZC64858622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08833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516/52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11028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517/5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9500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509/521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三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紫云清水食品ZIYUNQINGSHUI及图”中识别文字“紫云清水”内容明确,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引证纯图形的808833号“图形”商标、第811028号“图形”商标以及第795001号“图形”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以识别文字为核心的申请商标其在商标含义、文字呼方面明确,与仅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三引证商标尚可区分,以公众常识认知为判断标准,二者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可注册性,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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