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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金灵鉐+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01-29 10:52

      

申请商标: 

   别:第19类

号:第64611025号

发文编号:TMZC64611025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金灵鉐及图”商标在第1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2年08月04日,申请人收到发文TMZC6461102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佛山市世纪尚品建材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653841号“世纪尚品 CENTURY LUXURIES”商标近似。(见第1457/146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64611025号“金灵鉐及图”商标在第19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先于2018年08月27日已经在第19类的“混凝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3148476“金灵鉐”商标,本案申请商标“金灵鉐及图”是在已注册的“金灵鉐”文字商标基础上增加图形要素打造的自主品牌,是对已注册文字商标的延续,注册使用具有正当性,应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金灵鉐及图”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与13653841号“世纪尚品 CENTURY LUXURIES”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的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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