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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志农LOGO”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7-04 16:48

申请商标: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5877167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8771671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058206号“江瀚工业JIANGHAN INDUSTRIAL”商标近似。(见第1385/139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山东宜生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926696号“EASENT”商标近似。(见第1274/1286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5类注册。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创意说明

根据品牌发展需要,申请人结合企业的商号“志农”打造了本案的申请商标,该标识的创作原型是围绕申请人字号“志农”为参照,将志农的拼音“ZHI NONG”的首字母“ZN”演绎到该LOGO中,中心图形代表就是“志农”品牌。图形红褐色代表土地,蓝色代表天空,志农品牌立身于天地间,志向在于打造健康、生态农业产品。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商标品牌,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的品牌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便于识别和记忆,与引证的第7926696号“EASENT”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 第10058206号“江瀚工业JIANG HAN INDUSTRIAL”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含义、呼叫存在较大区别且整体外观不同,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通过对比可看到,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与引证的引证商标一“Easent及图”、引证商标二“江瀚工业及图”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含义、呼叫存在较大区别,且整体外观不同,二者之间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1是,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内容“志农”,是结合了识别文字内容的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要素是其英文部分“Easent”,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江瀚工业”四字。以文字“志农”为识别核心的申请商标与以英文内容“Easent”为核心识别内容的引证商标一、以文字“江瀚工业”为识别核心的引证商标二之间本就不同,申请商标识别是通过“志农”文字内容来识别记忆的,而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中则是根据商标文字内容“Easent”、“江瀚工业”来识别记忆的,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均具有各自独特的寓意和呼叫,申请人认为,以相关公众的常识认知为判断标准,对于文字的识别和呼叫,完全可以在一般注意力的基础下,将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与两枚以文字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引证商标之间区别开来,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心识别要素的含义不同,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根据含义的不同区分两商标。

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的创意核心是围绕着企业“志农”字号打造的自主品牌,代表的也就是志农生物科技公司。商标图形是“志农”文字的拼音“ZHI NONG”拼音首字母“Z和N”演绎的图形,代表的也是志农,是志农品牌的logo。志农品牌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是“励志于农业科技(的创新)”。

与申请商标含义不同,引证商标一“Easent”是臆造的英文单词,无含义,但是其英文部分会给人一种明确的英文品牌印象。与申请商标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志农”在含义上无关联,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二“江瀚工业”文字部分是其权利人的字号,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是“江水浩瀚”的相关内容,表达的内容均与水势浩大有关,这与申请商标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志农”在含义上风马牛不相及,二者之间并不近似。消费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见到标注“志农”标识的申请商标产品,与见到标注“江瀚工业”的引证商标产品之间不会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文字含义是标识自身给消费者的品牌概念和理解,如果商标含义不同,或者说是主要识别要素不同,则整体区别是十分直观的,一般公众施以常识认知,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可区分开来,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是,申请商标“志农”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识别文字内容的呼叫不同,二者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志农”的文字内容读音为“zhi,nong”。

与申请商标的呼叫不同,引证商标一“Easent”和引证商标二“江瀚工业”是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商标识别会优先以文字呼叫为第一识别要素,对文字进行具体的读音,两枚引证商标在读音上与申请商标不同,甚至是不同的语言种类,在文字的识别呼叫上,引证商标一“Easent”和引证商标二“江瀚工业”有确切的呼叫,与识别呼叫文字“志农”的申请商标之间差异巨大,公众在识别时,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第一反应就是商标中的文字呼叫是什么。而在申请商标中识别呼叫“志农”与在引证商标一“Easent”和引证商标二中呼叫“江瀚工业”产生的认知不同,从而对两商标产生的品牌印象认知不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之间因为识别文字内容的呼叫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4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差异巨大,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以及主要识别部分明显可区分的情形下,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文组合商标中,其顶部的图形是字母ZN的演绎图形,是“志农”品牌的logo标识;商标图形在拼音文字上面,拼音和文字一字排列。与申请商标的整体外观不同,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外围是正方形轮廓,以黑色为背景,上面是S效果的花纹,图形下面是外文,外观轮廓和视觉效果与申请商标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的图形指定了颜色,包括蓝色和红色。与黑白搭配的引证商标一在着色上完全不同,二者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二是左右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左边是图形,右边是文字、拼音和英文,整体结构布局与申请商标的差异比较明显,并不近似。

从图形构图外观、构图上对比,申请商标图形具备识别度。申请商标图形是圆形,而引证商标一图形外观是四边形,两图形外观不同;引证商标一图形线条较细,勾勒效果像两片交错的叶子。而申请商标勾勒线条很粗,其与申请商标不同。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引证商标二的图形没有背景,是两部分相同且外观一致的图形勾勒标识,有清晰的叶尖和叶柄部位,整体外观效果与申请商标亦不同,而且申请商标图形内容呈现的是字母“N”和“Z”的效果,引证商标二中就是图形,圆润的如树叶一般的图形,整体构图、线条勾勒效果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

另外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在实际使用时,有着色设计,颜色进一步会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度。

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呼叫、含义以及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完全不同的情形下,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一“Easent及图”和引证商标二“江瀚工业及图”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差异巨大,且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1. 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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