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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龙都石化”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5-23 15:00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7类

申请 号:第56853552号

指定使用:车辆加油站,为汽车加注氢气燃料,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机动车辆加气服务,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运载工具加燃料服务,机动车辆充电服务,提供自助洗车设施

 

申请人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龙都石化及图”商标在第37类注册申请。2021年10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编号为TMZC56853552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重庆市铜梁区品牌战略推进协会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346061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197/1209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龙都石化及图”指定“车辆加油站,为汽车加注氢气燃料,加油站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机动车辆加气服务,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机动车辆加油服务,运载工具电池服务进行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7类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龙都石化”具体指向申请人已注册并长期使用的自主品牌“龙都石油化工”,识别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第6346061号“图形”商标核心识别内容不同,申请商标的识别文字内容便于识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品牌概念、呼叫上与引证商标之间尚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

申请人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6日,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加油站建设管理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生产销售:石脑油、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车用柴油、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液化石油气、混合芳烃、混合苯、轻芳烃、增塑剂、白油、拔头油、芳烃溶剂油、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混合碳九、非芳烃、重烯烃、粗苯、重苯、正已烷、高清洁燃料、燃料油、石油添加剂。”

企业根据品牌发展使用需求,结合企业名称打造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识别内容“龙都石化”代表的是申请人企业河南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标图形围绕着龙都内容表现一条传统的中国龙图腾形象。并将“龙”字的书写方式结合到龙图案的创作中,刻画了龙图腾形象。代表龙都石油化工品牌。

(2)申请商标“龙都化工”与引证商标“图形”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龙都石化及图”与引证第6346061号“图形”商标(下简称“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二者整体尚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具体区别比较分析如下:

其一,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的文字“龙都石化”,而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两者给人的整体印象和品牌概念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

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文字“龙都石化”代表的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龙都石油化工品牌,商标图形是围绕龙都内容结合龙字的书写方式创作的一条中国龙图腾形象。该标识在创意上结合显著性极强的识别内容“龙都石化”构成。商标主要识别内容“龙都石化”。

而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仅为纯图形商标,无任何的文字要素,该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自然是商标图形本身,一枚通过图形观察来识别的图形商标,与以文字“龙都石化”为核心的申请商标之间区别明显,者给人的整体印象和品牌概念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其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辨识度,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上下结构图文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仅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由两种要素按照双层结构排列,引证商标不涉及构成要素的层次。申请商标中的识别内容是纯图形引证商标中根本不具备要素,这是二者在视觉上最明显的区别。同时引证商标的图形与申请商标图形有直观不同,申请商标的龙中心是‘龙’字书写方式表现的中国龙形象,引证商标的图形形象则是蟠龙形象,特点是龙首、身体这两部分比较突出,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在形象特征上区分比较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图形是彩色标识,引证商标的图形非彩色。申请商标的图形中,包含了红色、蓝色以及金黄色,其中红龙,金色龙珠以及蓝色装饰等,共同构成申请商标标识,与整体黑色的引证商标给人整体形成的视觉感官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且申请商标在结合了“龙都石化”识别文字内容的情况下,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可区分开来,并不近似。

其三,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龙都石化”,商标有明确含义及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可区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文字内容有明确的品牌内容,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品牌含义上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龙都石化”,该部分文字要素具有明确的含义及呼叫,在含义上,龙都石化有确切的品牌含义,龙都石化是申请人的商号名称的简化。龙都石化即龙都石油化工。龙都字面理解则是指龙的大都市,称龙都。在龙城从事石油化工。

而引证商标仅有纯图形,而纯图形并不具有“龙都石化”相同或者相近的含义,故二者含义不同。

2申请商标的文字内容有确切的呼叫,与不涉及文字呼叫只需要对图形进行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之间亦不近似。

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的中文字要素“龙都石化”有着明确的文字呼叫,呼叫为“long du shi hua”,与申请商标相比,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中标没有文字,也就不涉及任何的文字呼叫,与申请商标之间区别。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明确含义及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具备识别度,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消费者对两枚商标记忆核心内容不同,申请商标因包含识别内容明确的文字内容“龙都石化”与纯图形观察识别记忆的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图形”之间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企业自2013年成立以来,一直以该标识为品牌从事经营活动,经多年的持续使用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具有一定影响。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策划设计的独创商标,商标核心明确,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图形”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经持续的推广、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并存市场上,不会造成市场上混淆。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7类上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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