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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三峡柑橘”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2-05-17 09:07


被异议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号:第49304699号

 

基本案情

被异议人重庆市柑橘产业协会在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水果,新鲜桔,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蜜桔,新鲜金桔,水果种子,水果植物(活的),未加工水果”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第49304699号被异议商标“三峡柑橘”中包含“三峡”特指我国长江三峡,长江三峡西起重庆市奉节县,东至湖北省宜昌市,并非完全属于重庆市,被异议人是重庆市柑橘产业协会,其注册“三峡柑橘”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

且“三峡”特指长江三峡,是我国重要的水系名称,也是我国台湾省新北市行政区划名称,被异议人将“三峡柑橘”注册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三峡”特指长江三峡,是我国重要的水系名称,其在我国的影响力甚至强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地位,将“三峡”与柑橘组合使用容易使公众将其当做是地理标识标识,从而对其指定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异议人于2006年已经申请注册了第5441878号“宜昌蜜桔”地理标志商标,经150多家被许可人(企业)的长期、持续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20年经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估值,“宜昌蜜桔”品牌价值为159.62亿元。而“宜昌”作为长江三峡中重要的终点,属于“长江三峡”的一部分,被异议人以“三峡柑橘”为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宜昌蜜桔”地理标志商标混淆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被许可人的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事实与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三峡柑橘”中包含“三峡”,三峡特指我国长江三峡,长江三峡西起重庆市奉节县,东至湖北省宜昌市,并非完全属于重庆市,被异议人是重庆市柑橘产业协会,其注册“三峡柑橘”商标用在蔬果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2,被异议商标“三峡柑橘”中包含“三峡”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该标识用作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三峡”特指长江三峡,是我国重要的水系名称,其在我国的影响力甚至强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地位,将“三峡”与柑橘组合使用容易使公众将其当做是地理标识标识,从而对其指定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异议人于2006年已申请注册了第5441878号“宜昌蜜桔”地理标志商标用于蜜桔使用,经150多家被许可人(企业)的长期、持续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20年经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估值,“宜昌蜜桔”品牌价值为159.62亿元。而“宜昌”作为长江三峡中重要的终点,属于“长江三峡”的一部分,被异议人以“三峡柑橘”为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宜昌蜜桔”地理标志商标混淆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被许可人的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商标“三峡柑橘”中包含“三峡”,“三峡”特指长江三峡,是我国重要的水系名称,也是著名的旅游景区,三峡属于公共资源,不易为一家企业所独占,被异议人将“三峡柑橘”注册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总结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三峡柑橘”用作商标使用在“新鲜柑橘,新鲜水果,新鲜桔,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蜜桔,新鲜金桔,水果种子,水果植物(活的),未加工水果”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以及第三十条规定,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三峡柑橘”指定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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