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注册 号:第26348312号
类 别:第30类
指定商品:米,谷类制品,面粉,可可,茶,糖,面包,米粉(条状),酱油,食盐
被申请人:陈妙婵
引证商标:
注册 号:第24824428号
类 别:第30类
指定商品:谷类制品,玉米面,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玉米(烘过的),米,玉米片(碾碎的玉米粒),玉米粗粉,米粉(粉状)
申请 人:齐齐哈尔农垦维维米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维维米业有限公司是第30类第24824428号“寒农稻”知名商标的注册人,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陈妙婵在后于第30类“米,谷类制品,面粉,可可,茶,糖,面包,米粉(条状),酱油,食盐”商品上已注册第26348312号争议商标“寒雪稻HANXUEDAO”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寒农稻”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从事大米商品包装时,完全摹仿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在大米商品上的包装,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后,也在第30类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提交过第25881196号“寒农稻HANNONGDAO”商标注册申请,只是与引证商标“寒农稻”类似的商品均被贵局驳回注册,在被申请人提交的“寒农稻”部分商品被驳回后,其又申请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商标“寒雪稻HANXUEDAO”,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注册在第30类第26348312号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是第30类第24824428号“寒农稻”商标注册人,亦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二,争议商标“寒雪稻HANXUEDAO”与引证商标“寒农稻”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和字形亦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被申请人不仅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且实际使用中我们在市场上发现被申请人也在摹仿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外观包装,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进一步造成消费者对“寒雪稻”与“寒农稻”的混淆误认,且该情形的发生是被申请人主观故意为之的,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的产品外观 包装袋展示 | 祯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的产品包装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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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抢注争议商标且还摹仿申请人的商品包装,该商标抢注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攀附引证商标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市场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注册了“寒农稻”商标后,也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寒农稻”商标,但冲突商品被贵局驳回,被申请人抢注目的没达成,又以与“寒农稻”高度近似的“寒雪稻”商标进行抢注,该商标注册行为充分证明其具有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于攀附故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之行为,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标准,保障申请人对“寒农稻”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对争议商标“寒雪稻HANXUEDAO”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824428号“寒农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从事大米商品包装时,完全摹仿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在大米商品上的包装,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寒农稻”商标(前述商标已被部分驳回注册),被申请人的反复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与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寒雪稻”与引证商标文字“寒农稻”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米;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