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温州赛日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请 号:第5295673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2956732BFBH01
指定使用: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广告,广告策划,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州赛日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赛日伏SAIRIFO”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5月14日,收到TMZC52956732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佛山市赛菲诺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3252158号“SAIRINO”商标近似。(见第1701/1713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赛日伏SAIRIFO”识别核心明确,商标识别内容与企业字号“赛日伏”相一致,具有品牌创意真实性,该商标与引证的第43252158号“SAIRINO”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核心识别内容的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 | |
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经营活动范围完全不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相同的受众群体,也不存在冲突的市场,故二者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笔者认为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赛日伏SAIRIFO”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商标品牌识别核心“赛日伏”内容明确,是自主策划品牌。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