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玉树市雪原财运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请 号:第5159920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1599205BHTZ01
指定使用:肉、食用肚、风肠、肉干、肉罐头、酸奶、奶、搅打过的奶油、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玉树市雪原财运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51599205号“雪原财运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肉、食用肚、风肠、肉干、肉罐头、酸奶、奶、搅打过的奶油、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2021年04月23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5159920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浮山县茂裕佳农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7080679号“伏岭山”商标近似。(见第1686/16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金华市石田农场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458835号“双尖山”商标近似。(见第1515/152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青海省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177698号“玛域雪山”商标近似。(见第1194/120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远鸿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729032号“羌山森林”商标近似。(见第1543/1555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雪原财运及图形”与引证第37080679号“伏岭山”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第17458835号“双尖山”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第6177698号“玛域雪山”商标(下称“引证商标3”)以及第19729032号“羌山森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4”)的核心识别内容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均不同,使用中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以下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1 | |
引证商标2 | |
引证商标3 | |
引证商标4 | |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组合商标,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并未造成市场上的混淆,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笔者认为
一般而言,对比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应当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出发,既要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也要对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如果整体给人印象相近,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后亦相近,那判定为近似商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对局部要素或者是非核心要素比较,完全忽略商标的整体对比的区别性,或者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区别性,仅凭局部的非核心要素内容判定商标间近似,则不符合商标审查与审理的标准,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