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上杭科瑞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黄竹村工业区黄竹大路19号
申请商标:
类 别:第09类
申请 号:第5154716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1547165BHTZ01
指定商品:同轴电缆,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电线识别线,电线,电线识别包层,绝缘铜线,电线圈,电线连接物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杭科瑞纳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刚开始联系本代理人是说下述引证商标一为自己朋友的商标,现在线材厂注销了,想把商标转让给他使用,根据程序注销走的是移转手续,但是申请人提供移转手续比较困难,所以当时本代理人给出的建议是走撤三+注册+复审程序重新争取这件商标。于是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51547165号“普力PULI”商标注册申请及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申请。2021年04月22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51547165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揭西县棉湖普力电子线材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24812号“普力”商标近似。(见第936/9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浙江亚特欣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024501号“金普力”商标近似。(见第1325/13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谢炳其330325197307221038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333373号“LEAP;力普”商标近似。(见第1184/119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谢炳其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070657号“力普LEAP”商标近似。(见第1516/1528期《商标公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 |
引证商标一 | |
引证商标二 | |
引证商标三 | |
引证商标四 | |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知道揭西县棉湖普力电子线材厂已注销,该企业已注册的第3524812号“普力PULI”商标在“电缆”等商品上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针对引证的第3524812号引证商标“普力PULI”核定“电缆”等商品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暂缓评审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对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申请商标复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09类上注册。
2、申请商标“普力PULI”与贵局引证的第10024501号“金普力”商标、第5333373号“LEAP;力普”商标以及第18070657号“力普LEAP”之间并不近似。因为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不仅文字构成内容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区别明显,而且二者的整体外观差异巨大,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二者区分开来,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标,也是申请人高度重视的自主品牌,自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积极使用该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该商标经积极使用,在市场上已有一定品牌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综上所述:
申请商标“普力PULI”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与第10024501号“金普力”商标、第5333373号“LEAP;力普”商标以及第18070657号“力普LEAP”商标因文字构成不同而决定了两商标的含义、读音不同,并不近似。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第3524812号“普力”商标的注册人揭西县棉湖普力电子线材厂已经注销,不能成为该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故该商标应该予以初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