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9类
申 请 号:第54776747号
指定使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测绘仪器,计量仪表,供热管理用电控制设备,距离记录仪,水源探测棒,探测器,测量水平仪,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
基本案情:
申请人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QINGDAO SUPERMINERS INTELLGENT TECHNOLOGY CO.,LTD及图形”商标在第0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现收到发文为TMZC5477674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迪捷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728177号“DIGILENT”商标近似。(见第1250/12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499336号“HELITEL”商标近似。(见第1306/131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54776747号“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QINGDAO SUPERMINERS INTELLGENT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指定“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测绘仪器,计量仪表,供热管理用电控制设备,距离记录仪,水源探测棒,探测器,测量水平仪,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商品在第09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QINGDAO SUPERMINERS INTELLGENT TECHNOLOGY CO.,LTD及图”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特征,便于识别,用于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别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QINGDAO SUPERMINERS INTELLGENT TECHNOLOGY CO.,LTD及图”是以“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图形是辅助要素,与贵局引证第7728177号“DIGILENT”商标、第9499336号“HELITE L”商标主要识别部分风马牛不相及,使得二者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且与两枚引证商标的图形构图、着色、外观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二者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以下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
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结合上述对比,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具体区别如下:
(一)在采取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下,申请商标“青岛好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1“DIGILENT”、引证商标2“HELITE”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不同,二者并不近似。
(二)采取整体观察的方法,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二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及外观区别明显,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的图形是彩色标识,包括红色、黄色和黑色,从外围顺时针观察,依次是红色、黄色和黑色。从内侧观察,依次为黑色、红色和黄色,颜色搭配多元化,且比例构成独特,再结合核心识别的文字内容,具备商标显著性。
与申请商标醒目彩色颜色不同,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均为非彩色标识,在色彩上与申请商标有着醒目色彩的图文组合商标在整体上差异明显,整体视觉感官区别一目了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不近似。
如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图、着色、外观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二者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3,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举证,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该商标,在使用中,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复审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第7728177号“DIGILENT”商标、第9499336号“HELITE L”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用公司全称申请商标必须加上有显著性的图形一起申请,因为公司全称显著性不高,不具有标识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加上具有识别性的图形后就可以做为商标申请使用。图形申请风险较大,在先有近似的图形必须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找专业的代理人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通过程序争取,整体商标通过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