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深圳市八正文艺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类 别:第41类
注 册 号:第21222201号
指定使用服务:学校(教育),培训,体育教育,演出,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运动场出租
被申请人名称:烟台市八正武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类 别:第41类
注 册 号:第24025269号
指定使用服务:体育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
评审请求:
申请人是在先在第41类上持有已注册商标“深八正武道”商标,是该商标品牌的在“教学,教育”等服务上的先权利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申请人抢注在第41类上的第24025269号争议商标“八正武道”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八正武道”予以无效宣告,依法保障申请人对“深八正武道”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利。
无效宣告理由
1、申请人在先持有并长期使用“深八正武道”、“八正武道”商标从事武术教学服务,在行业内,八正武道品牌享誉市场,形成稳定的服务品牌经营渠道,极具商标显著性,应该给予相应力度的商标品牌保护。
2、争议商标“八正武道”与申请人已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引证商标“深八正武道”的文字构成相近,二者的整体呼叫、含义相近,指定服务为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服务的内容、目的、方式及对象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的创始股东郭英华在创立被申请人之前曾到申请人企业学习,属于业务考察范畴,本案符合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明知而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八正武道”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八正武道”,亦侵犯了申请人对“八正武道”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摹仿、复制,该商标的使用会淡化引证商标在市场上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益,依法应当宣告无效。
5、申请人使用“八正武道”商标品牌在市场上已形成稳定市场和品牌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业,其“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权,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6、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应当依法禁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
7、引证商标已经历了多年的品牌发展历程,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是极具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为“傍名牌”,搭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市场声誉的‘便风车’,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争议商标文字“八正武道”与引证商标文字“深八正武道”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商标含义等方面相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