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2类
申 请 号:第4950060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9500606BFBH01
指定商品: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饮用水,混合果汁,植物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水(饮料),无酒精果汁,啤酒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飞雪于2020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贵局”)提交了第49500606号“牛芒芒”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01月08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9500606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2类:“啤酒,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汽水,能量饮料,植物饮料,混合果汁,饮用水,以水果为主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牛芒(南通)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698486号“牛芒”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牛芒芒”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饮用水,混合果汁,植物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水(饮料),无酒精果汁,啤酒”在第32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所附引证商标的信息页以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内容显示:贵局引证的牛芒(南通)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698486号
引证商标期满后并未续展,该商标于2020年04月06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排除引证。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引证商标满足一年隔离期之后,即2021年04月07日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引证的牛芒(南通)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698486号“牛芒及图”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于2020年04月06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排除引证。商标驳回不要怕,先分析引证商标的具体情况,如果已经期满未续展,那么复审通过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