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吉林华润和善堂人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名称:广州道燊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类 别: 第30类
注 册 号: 第41330304号
指定使用:咖啡,茶,可可(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咖啡(烘过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或饮料用的),咖啡代用品(人造咖啡或用作咖啡的蔬菜制剂),意式面食,面条,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糖,蜂蜜,糖蜜糖浆,冰,食用冰
引证商标1:
注 册 号: 第7337400号
类 别: 第30类
指定使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制品,奶片(糖果),人参糖,茶饮料
引证商标2:
注 册 号: 第7789690号
类 别: 第30类
指定使用:咖啡饮料,食用糖果,果冻(糖果),食品用糖蜜,蜂蜜,饼干,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豆粉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企业在先在第30类“茶饮料,人参糖”等商品上已注册第7337400、7789690号“和善堂”商标,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和善坊”与引证商标“和善堂”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含义、呼叫亦无明显区别,二者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相同或者类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和善堂”商标是申请人打造使用在营养补充品上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和善坊”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使用的商标权利之间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3、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了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之间产生关联性联想,其摹仿申请人在先打造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搭乘,有抢注之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有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和善堂”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不仅仅涉嫌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而且有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之嫌疑,意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下增加交易机会,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申请人在抢注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是在攀附引证商标“和善堂”在营养补充品上的市场知名度,故该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近似;
两商标对比如下: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1、2
综上,争议商标“和善坊”与系列引证商标“和善堂”的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含义、呼叫亦相近,且纯文字商标文字表现效果也接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高度近似,二者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场所以及消费对象具有同一性,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可以在尽到合理避让义务的情形下主动避让侵犯申请人的系列“和善堂”引证商标权益,但其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攀附引证商标。被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十多年的商标专用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第41330304号争议商标“和善坊”予以无效宣告。
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