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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8-18 08:04


申请商标:

  别:第35

申请号:第45128516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湖南乔伟生态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35类上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的注册申请。2020年11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下发的发文编号为TMZC45128516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35类的“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公共关系”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海南新宝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148677号“新宝岛欢乐海岸HAPPY SEACOAST”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予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图形”系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该标识是申请人打造的“旺旺天诚”中“旺”字拼音首字母“W”演绎而来的图形内容,在实际使用中结合“旺旺天诚”等文字内容一起使用,进一步增加了该标识的显著性,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图形”与贵局引证第43148677号“”商标的核心识别内容区别巨大,具备可识别度,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2851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系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48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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