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46553607号
指定使用:咖啡,茶饮料,茶,糖,燕麦食品,蜂蜜,调味品,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糕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玄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2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在第30类上提交了“朴濮璞PU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咖啡,茶饮料,茶,糖,燕麦食品,蜂蜜,调味品,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糕”商品上。2020年9月27日,收到发文号TMZC46553607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糖,燕麦食品,蜂蜜,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调味品,冰糕”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武汉馨饰际布艺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984952号“PU”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朴濮璞PU及图”指定商品在第30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朴濮璞PU及图”具有较强品牌独创性,识别核心明确并便于识别,与第36984952号“PU”商标、第10301003号“PU TEA”商标之间因构成要素不同,两者主要识别部分亦不同,且二者之间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申请商标识别核心明确,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已在公开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总 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朴濮璞PU及图”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核心明确,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在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混淆,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全部商品“咖啡,茶饮料,茶,糖,燕麦食品,蜂蜜,调味品,谷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糕”在第30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结语
针对此种组合商标,如仅因为图形驳回的案例,复审的成功概率是极高的,因为在一件组合商标中,汉字才是消费者的主要识别部分。结合本案,虽然审查员认为商标中的英文近似,但是汉字区别明显,最终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