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类 别: 第33类
初步审定号: 第31729729号
初审公告期:1665/4447
指定使用: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青稞酒,黄酒
被异议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引证商标1:
类 别:第33类
注 册 号:第8995502号
指定商品:烧酒,蒸馏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米酒,酒(饮料),料酒,黄酒,食用酒精,劣等酒,含酒精浓汁
异议人:呼和浩特市草原情酒业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2:
类 别:第33类
注 册 号:第26439821号
指定商品:白酒,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开胃酒
异议人:呼和浩特市草原情酒业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成立于2014年,对“草原情”享有在先商号权,且是“草原情”系列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牛栏山 草原情”完整包含异议人在相同或者类似上已注册“草原情”系列商标,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并存在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易造成消费者将其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企业相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被异议商标“牛栏山草原情”与异议人在先登记取得的商号名称“草原情”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也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企业对“草原情”酒业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行,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必然会通过事先的检索查询工作了解到与之同行业的异议人在先已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了“草原情”系列商标,作为同行,应当尽到合理避让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被异议人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他人在先权利的义务,而是选择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完整包含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信原则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商标“牛栏山 草原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系列引证商标“草原情”完整包含近似的被异议商标,该行为意在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禁止被异议商标“牛栏山 草原情”的注册。
6、异议人打造使用“草原情”系列已注册商标距今已有近十年,已经在行业内形成稳定的品牌经营秩序,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和群体,形成的稳定品牌秩序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和尊重。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遏制他人“搭便车”和攀附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行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异议人在先注册8995502号“草原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草原情”含以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29729号“牛栏山草原情”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近年来商标局大力打击恶意抢注注册商标行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而且用于同一产品,被异议人的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难谓正当。
通过近期商标局的大量异议裁定可知,类似案例异议的成功非常高,因此当企业的商标被侵权后,一定及时维护在先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