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金玉海棠
类 别:第03,35类
基本案情:
异议人于金辉在先独创了“金玉海棠”商标,并在第5类上提交了第21895436号“
”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初审公告,并设计logo:
,是“金玉海棠”品牌在先权利人。
金玉海棠品牌是异议人主要使用在足浴液、乳胶枕等商品上的独创品牌,金玉海棠系列商品通过广告宣传、电视推广以及参加展会等形式,很快在市场上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作为“金玉海棠”品牌的在先权利人,针对被异议人抢注在第3,35两类上并初审公告的五件“金玉海棠”商标分别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规定,异议人不断的通过广播、广告以及参加展会等形式对外宣传推广“金玉海棠”品牌,并且金玉海棠系列足浴液等商品畅销市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因为异议人的“金玉海棠”系列足浴液等商品是委托成都大陶科技生产包装的,这为被异议人了解和抢注金玉海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且被异议人也是在从事足浴液经营的,与异议人使用同行业,这为被异议人了解异议人独创的“金玉海棠”品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其将异议人使用在先的“金玉海棠”品牌抢注为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诚信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金玉海棠”商标在第03,35类上的注册申请。
异议人使用的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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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金玉海棠”商标的权利人,金玉海棠是异议人使用在足浴液等商品上的独创品牌,异议人的金玉海棠系列商品通过广告宣传、电视推广以及参加展会等形式,很快在市场上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该给予异议人在先权利以法律保护。
2、异议人在先独创“金玉海棠”品牌并作为自主品牌使用,持续使用已经形成稳定市场,被异议人抢注“金玉海棠”作为商标申请在第03类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行,虽然其是四川人,但因异议人委托的生产商也是四川的,其通过委托商的生产活动了解异议人持有的“金玉海棠”足浴液等商品,并抢注了一系列“金玉海棠”商标。被异议人明知而抢注异议人在先权利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具有抢注商标,搭‘便风车’的主观故意,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先商号权利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5、被异议人在第03类上抢注异议人使用在先“金玉海棠”为商标,构成典型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搭‘便风车’行为,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裁定结果:
被异议人谁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摩仿异议人商标饿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申请在第3,35类上的五件“金玉海棠”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