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湖北益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类 别:第07类
申 请 号:第4577055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5770555BFBH01
指定使用:机械化牲畜喂食器,收网机(捕鱼具),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高压清洗机,废物处理装置,废料压实机,蒸汽清洁器械,清洁用吸尘装置,清理管道用清管器,垃圾处理机。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北益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4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益牧及图”商标在第07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11月04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5770555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7类:“机械化牲畜喂食器”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高压清洗机,废物处理装置,废料压实机,蒸汽清洁器械,清洁用吸尘装置,清理管道用清管器,垃圾处理机”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惠州市盈毅电机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281220号“盈毅”商标近似。(见第1545/155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义乌市宁红家电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65847号“宁虹”商标近似。(见第795/807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5770555号“益牧及图”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07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益牧及图”系申请人自主独创商标,商标结合了文字“益牧”和独特构思的树图形,与企业商号名称“益牧”相对应,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益牧及图”与第19281220号“盈毅”商标和第1665847号“宁虹”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3、如果说贵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图形近似,那么贵局引证的两枚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亦存在互为近似的情况。既然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在审查中未判为近似商标,根据审查相一致原则,恳请贵局依据公平统一的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7类上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对比如下: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一般而言,对比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应当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出发,既要对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也要对商标整体进行对比,如果整体给人印象相近,主要识别部分进行对比后亦相近,那判定为近似商标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对局部要素或者是非核心要素比较,完全忽略商标的整体对比的区别性,或者商标核心识别要素的区别性,仅凭局部的非核心要素内容判定商标间近似,则不符合商标审查与审理的标准,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亦不公平!
申请商标“益牧”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识别核心明确,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经使用已有一定影响,不会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混淆,理应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