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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雨的印记”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8-04 08:32


申请人名称:吴建军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乌龙村湖塘底11号

申请商标:

    别:第18类

请 号:第4690996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6909961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建军于2020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46909961号“雨的印记”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9月21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690996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宇泰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969631号“雨的印记KTRKISS THE RAIN”商标近似。(见第1281/129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6909961号申请商标“雨的印记”指定商品在第18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上海宇泰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已注册的8969631号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0年06月06日依法对该引证商标“雨的印记KTRKISS THE RAIN”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请见下图,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流程状态

 

针对引证商标“雨的印记KTRKISS THE RAIN”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撤销评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伞,伞套,伞杆,户外伞,登山杖,手杖,毛皮,登山包,旅行用具(皮件),包”在第18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上海宇泰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因为未进行实际使用,符合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已经依法对该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等待撤销结果,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伞,伞套,伞杆,户外伞,登山杖,手杖,毛皮,登山包,旅行用具(皮件),包”在第18类上注册。在复审过程中撤三出结果,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理所应当复审通过。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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