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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宇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8-03 08:34


申请人名称: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蒋隆荣

                  职务:总经理

申请商标:

   别:第12类

请 号:第42013666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201366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42013666“宇隆新能源 YULONG NEW ENERGY”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6月10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201366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吴国良332603197012076398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44289号“宇隆”商标近似。(见第1334/1346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2013666号申请商标“宇隆新能源 YULONG NEW ENERGY”指定商品在第12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吴国良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44289号“宇隆”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针对已注册的第10244289号“宇隆”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引证商标正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中

 

目前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评审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依法核准第42013666号申请商标指定“助力车,摩托车,汽车,手推车,电动运载工具,电动三轮车,有轨电车,电动自行车,小货车,蓄电池搬运车”商品在第12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

 

 

笔者认为

申请商标“宇隆”是以企业字号为依据创作的商标品牌,已经在积极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贵局引证的第10244289号“宇隆”商标并未进行使用且已经依法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通过。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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