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珠海光耀方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名称:姜海英
争议商标:
类 别: 第03类
指定使用: 香料,牙膏,香皂,鞋油,空气芳香剂,去污剂,砂纸,美容面膜,香,动物用化妆品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企业在先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注册第12086216号“菲爱不可”商标,是本案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二、争议商标“菲艾不可”与引证商标“菲爱不可”的文字构成相近,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的文字相同,仅有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同文字还是同音字。而且从常识角度考虑,无论争议商标“菲艾不可”还是引证商标“菲爱不可”,其原型都是“非爱不可”,故从公众的认知角度而言,对争议商标和对引证商标的印象是一样的,都是围绕固有词“非爱不可”来识读记忆的,两商标很容易被看成是同一款商标,在二者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以及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类似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之间混淆,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三、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了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之间产生关联性联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等合理避让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权利,但其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搭乘,有抢注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被申请人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五、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意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下增加交易机会,获得不当得利,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申请人在抢注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是在攀附引证商标在化妆品上的市场知名度,故该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高度近似,该商标的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必然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竞争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菲艾不可”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