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43类
申请号:第44107608号
驳回通知发文号:TMZC44107608BHTZ01
申请人北京食之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44107608号“串越时光”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7月14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4410760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申请注册申请
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唐山市博实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8644837号“串越食光”商标近似。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唐山市博实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644837号
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评审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依法核准第44107608号“串越时光”指定“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商品在11类的注册。
裁定:
案件评析
目前,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广泛应用于商标复审的程序,大量的闲置商标导致在后注册的商标驳回,因此,撤三程序是一个很好的争取商标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