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29类
申请号:第4591983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5919833BFBH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商标做出如下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牛肉,牛肉干,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奶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嘉善县西塘阿牛粉蒸肉庄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 满一年的第1393795号“阿牛”商标近似。(见第722/734期《商标公告》)
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彩虹明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847063号“阿牛”商标近似。(见第1477/1489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在复审及诉讼期间,初步审定部分暂不公告。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引证的嘉善县西塘阿牛粉蒸肉庄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93795号
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经于2020年5月6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而且经查,嘉善县西塘阿牛粉蒸肉庄已经注销,该引证商标不会再进行续展,恳请商标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即2021年5月6日后再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阿牛棒”指定指定商品“牛肉,牛肉干,肉,肉罐头,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在第29类上注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阿牛棒”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彩虹明珠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847063号“阿牛”商标之间近似。对于该驳回理由,鉴于第15847063号“阿牛”引证商标指定的“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小牛皱胃中的凝乳(制干酪用);酸奶;牛奶制品;搅打过的奶油;凝乳;蛋白质牛奶;奶粉”商品均为2907类似群商品,因此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2907类似群的“牛奶制品和奶粉”两项商品,保留“牛肉,牛肉干,肉,肉罐头,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八项商品在第29类上的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