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4475758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4757589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河南大地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12841号“志农”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4757589号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在第5类上的注册。
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经申请人在市场上走访、调查了解,商标局引证的河南大地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12841号
商标在指定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0年03月20日,依法对该引证商标“志农”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针对引证商标
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评审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志农ZHINONG”的驳回复审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杀害虫制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除草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虫剂,灭幼虫剂,农业用杀菌剂,杀寄生虫剂,灭干朽真菌制剂”在第05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