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杭州佳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5类
申 请 号: 第4026131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0261317BFBH01
指定使用:服装,鞋,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内衣,婚纱,手套(服装),袜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杭州佳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40261317号“佳滟”商标在第25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4月16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40261317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在第25类:“鞋,帽,手套(服装),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内衣,婚纱”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苏州市佳艳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50214号“佳艳”商标近似。(见第741/75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佳滟”指定全部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的苏州市佳艳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50214号
商标将于2020年9月27日期满,截止申请人进行商标驳回复审期间,该商标并未进行续展,如果该商标不再续展,则会丧失商标专用权,证明其权利人已经放弃该商标专用权,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佳滟”与企业字号相一致,是有品牌打造依据的自主商标品牌,该商标与贵局引证的第1450214号“佳艳”商标的部分文字构成不同,商标含义亦不同,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分析,“佳滟”与“佳艳”二者之间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
与申请人杭州佳滟贸易有限公司的字号“佳滟”相一致,是以企业字号为自主品牌的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打造使用,有客观使用事实及打造依据,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通过对比,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文字构成不同,申请商标“佳滟”与引证商标“佳艳”相比,二者中的“滟”与“艳”是两个不同的文字,汉字是我国母语文字,同音不同义的文字原本就有很多,是一种普遍的存在,例如文字中有“里”与“礼”,“好”与“郝”、“田”与“甜”等等,这些文字虽然同音,但是含义却不同,而这种不同是固有的文化认知基础决定的。本案也属于上述的情形,虽然“佳滟”与“佳艳”读音相同,但是含义和指向性却不同。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分析,“佳滟”与“佳艳”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以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能力,二者之间尚可区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以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能力来判断,公众可以将“佳滟”与“佳艳”之间区分开来。
从字面含义上理解,“佳滟”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中“滟”属于专用字,并非常用字,特指“水面闪闪发光”的状态,想象的画面就是平静的湖面上,船桨划过后,说面荡起微波,而在月光、灯光的照耀下,水面闪闪发光。
而申请商标“佳滟”整体含义则是指“美好的闪闪发光的水面”
与申请商标含义不同,引证商标“佳艳”中的“艳”是常用字,一般是指花的色彩光泽鲜明好看,泛指华丽惊艳,故引证商标“佳艳”整体含义则是指“美好的光泽”,一般指花,并非申请商标中“滟”特指一种碧波荡漾、水波粼光的景象,二者在具体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并不近似。
第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亦不同,其中申请商标的文字采用了常见的宋体字风格,文字横平竖直,横细竖粗,有明显的三角形装饰。而引证商标
属于楷书,带有浓郁的书法字特征,与申请商标的字形风格存在较为直观的视觉差异,二者整体给人印象不同,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除上述对比申请商标“佳滟”与引证商标“佳艳”具体区别之外,申请人认为,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
之间,虽然文字读音相同,但是“佳滟”与“佳艳”之间因为文字构成的不同,而使得二者从本质上含义不同,申请商标中的滟具有特指性,特定指向水面闪闪发光的样子,一种碧波荡漾、水波粼光的联想印象。这与引证商标中“艳”所指的“光艳”表达意思不一样,以一般公众的常识认知能力来判断,公众可将“佳滟”与“佳艳”之间区分开来。
综上对比分析,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佳滟”与贵局引证的引证商标“佳艳”因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含义存在较为明显区别,且文字表现风格不同,二者整体尚可区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佳滟”的注册并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已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建立了稳定市场经营秩序,在本行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过程之中,申请人一直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标识,该商标在申请人的积极宣传、使用中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发生。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佳滟”经使用已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