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第44924503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26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三联”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替他人推销,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项上。2020年07月20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492450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三联集团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79479号“三联”商标近似。(见第475/48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常州三联创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730932号“三联创业”商标近似。(见第1391/14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971535号“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近似。(见第1392/14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河南大店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5340879号“三联农社”商标近似。(见第1661/16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项城市联强电子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786309号“世纪三联”商标近似。(见第1437/144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重庆市天诚祥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947424号“金三联”商标近似。(见第1437/144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云腾万达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034100号“三联宝”商标近似。(见第1628/1640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得知,贵局引证的第779479号“三联”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针对“三联”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等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联”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查询得知,贵局引证的第779479号
商标并未在市场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三联”的驳回复审申请,等待对闲置并未实际使用的引证商标“三联”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三联”的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图:(来源国知局官网)
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三联”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评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待对引证商标“三联”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再审理申请商标“三联”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三联”指定服务“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替他人推销,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第35类上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申请人承诺放弃“3501广告,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4职业介绍所,3502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3508自动售货机出租,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保留“3503类似群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四项服务。
在申请人承诺放弃“3501广告,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4职业介绍所,3502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3508自动售货机出租,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后,贵局引证的第8730932号“三联创业”商标、第10971535号“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第35340879号“三联农社”商标、第12786309号“世纪三联”商标、第12947424号“金三联”商标以及第29034100号“三联宝”商标核定的服务与申请商标保留的“3503类似群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四项服务之间不类似,也不冲突,故上述六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三联”指定“3503类似群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四项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该商标一直在稳定的持续使用中,经过连续使用,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在经营过程中,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之中。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在宣传推广中,该商标品牌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和广泛认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发生,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情况,完全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
且申请商标“三联”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区别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
总 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三联”已在积极使用中,具有一定影响。且贵局引证的第779479号“三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使用。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于2019年12月31日对引证商标“三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复审。
在申请人承诺放弃“3501广告,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4职业介绍所,3502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3508自动售货机出租,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后,贵局引证的第8730932号“三联创业”商标、第10971535号“河南省三联豆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第35340879号“三联农社”商标、第12786309号“世纪三联”商标、第12947424号“金三联”商标以及第29034100号“三联宝”商标核定的服务与申请商标保留的“3503类似群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四项服务之间不类似,也不冲突,故上述六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三联”指定“3503类似群 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四项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三联”指定3503类似群“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四项服务的注册。
另外,第779479号“三联”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成为闲置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条件而已经被撤销掉商标权,故已经不能成为“三联”商标注册的障碍。
综上所述,本案成功的关键一在于客户的不断坚持,二对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一定要积极应对,抓住驳回复审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