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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知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21 08:33


复审商标:

   别:第41类

号:第40988118号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知的及图”中核心识别文字与企业字号“知的”相一致,商标图形则是根据字号“知的”演绎的图形,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2、申请人北京知的翻译有限公司是以翻译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因此企业主做“翻译”系列服务,故申请人放弃“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三项服务,保留4105小组“配字幕,手语翻译,培训,口译服务,译制,配音,翻译,电影外语配音,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7项服务内容。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组成元素不同,构成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显著差异,而且商标文字元素的音、形、义以及商标结构,图形着色等方面完全不同,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含义、呼叫以及外观效果均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1之间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以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1之间并不近似。

 

复审决定书

 


案件评析

    商标由于图形原因驳回,但文字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明显差别的,申请人一定要申请复审。图文组合的情况下,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还是文字,文字呼叫、含义完成不同的情况下,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复审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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