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机场大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4-14 08:52

申请人:青岛海流烧酒厂

复审商标:

   别:第33类

号:第4155028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1550288BHTZ01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机场大院”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3月23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155028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青岛流亭老泥窖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088377号“机场大院”商标近似。(见第1561/157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给予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正常进行公告,核准机场大院”商标指定商品“葡萄酒,朗姆酒,伏特加酒,黄酒,米酒,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开胃酒,梅酒,白酒,果酒(含酒精)”在第3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是“飞机场”商标和“机场情”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对“飞机场”系列商标一直在有序的经营使用中,经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驳回引证的青岛流亭老泥窖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088377号“机场大院”商标是抄袭、复制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引证商标“飞机场”,是以不正当手段攀附异议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对21088377号引证商标机场大院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延期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等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裁定: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