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3类
申 请 号:第43877029号
指定使用:烧酒、米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黄酒、白酒、果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白兰地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王丽于2020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鳯玖韵及图”商标在第33类注册申请。2020年06月28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387702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京都北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27488号“鹤之乡”商标近似。(见第1409/1421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准予申请商标“鳯玖韵及图”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鳯玖韵及图”作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与贵局引证的与贵局引证的第12127488号“鹤之乡”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含义、呼叫亦不同,且两商标结构、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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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直观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给人的品牌内容和记忆内容,并不近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两者之间本质区别。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差异巨大,完全不会被联系在一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以及整体外观不同,且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是文字“鳯玖韵”,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巨大,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结语
针对此种组合商标,如仅因为图形驳回的案例,复审的成功概率是极高的,因为在一件组合商标中,汉字才是消费者的主要识别部分。结合本案,虽然审查员认为商标中的图形近似,但是汉字区别明显,最终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