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一、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赤峰达亿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达亿源DAYIYUAN及图”商标在第05类上注册,指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杀真菌剂,贴剂,补药,医用生物制剂,膳食纤维,人用药,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2020年04月3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0031293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5类:“杀真菌剂,贴剂,医用生物制剂,人用药,婴儿食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药,膳食纤维,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秀山县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7月23日申请在先的第39860342号“边城工夫”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贵局依法给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0031293号申请商标“达亿源DAYIYUAN及图”在第5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打造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图形是对文字部分拼音的演绎,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达亿源DAYIYUAN”与贵局引证第39860342号“边城工夫”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两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在构图、外观及描绘对象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且该引证商标被驳回,在驳回复审中,如果其复审并未通过,则自始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排除。
3、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举证,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经积极推广使用,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