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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舟鸿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2-20 08:19

申请商标:

   别:第29

号:38335249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浙江鸿大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舟鸿大及图”商标在第29类注册申请。2019年10月31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3833524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

该商标与重庆市慧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424256号“渝慧达HD”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台州市华东水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925269号“HD” 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请求贵局依法准予申请商标“舟鸿大及图”指定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舟鸿大”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与独创图形使用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该商标与贵局引证的25424256号“渝慧达HD”商标6925269号“HD” 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者具备明显识别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举证相同情形的驳回商标复审评审案例。用以佐证申请商标核心内容明确,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三、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6个多月的审查于2020年6月2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

四、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尤其以图文整体进行申请因图驳回的时候,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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