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基本案情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杨丽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33979618号“少郎河”商标注册申请。2019年04月22日,申请人收到发文号为TMZC3397961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金德友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976836号“少郎河”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33979618号申请商标“少郎河”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金德友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976836号“
”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是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该商标已经于2018年9月13日期满截止,并未续展,商标专用权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33979618号申请商标“
”在第33类上注册。
引证商标于2018年9月13日期满截止,丧失专用权;
综上所述,金德友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976836号“少郎河”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是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该商标已经于2018年9月13日期满截止,并未续展,商标专用权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
”在第33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